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尚须突破四大税收瓶颈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废旧物资行业的发展,不断推出重要利好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入黄金发展期。然而,随着国家税收法治和税收征管的逐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存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增值税税负过重、虚开发票等税务问题越来越凸显,时至今日已经成为制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展的“顽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017年以来,税务机关在废旧物资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稽查江浙等12省市。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废旧物资购销交易虚开问题持续发酵,废旧物资行业虚开风险全面爆发,涉案企业陷入生存困境。为使广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合规合法进行税务管理、加强内部防控和外部风险隔离,在涉税案件爆发前解决问题,华税律师特根据多起废旧物资虚开刑事案件的代理经验撰写此文,就新形势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中的重点涉税问题、虚开案件风险触发点进行归纳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飨读者。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已进入黄金发展期,呈现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国内废旧物资回收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行业万亿市场已经开启。与国外的固废再生资源产业相比,国内的再生资源产业尚处于市场化成长期,市场空间庞大。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为2.82亿吨,同比增长11%。其中,废电池、废玻璃、废旧纺织品回收量增幅较为明显,分别增长46.7%、24.4% 和29.6%。同时,受主要品种价格上涨的影响,2017年,我国十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值为7550.7亿元,同比增长28.7%,所有废旧物资品种回收总值均有增长。

    其中尤以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明显。图1 2017年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量同比增长情况表1 2016-2017年我国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价值表 单位:亿元自2017年以来,国家也高度重视废旧物资行业的发展,改革红利继续释放,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之后,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提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在2019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随着这一政策的逐步实施,主要废旧物资品种进口量将进一步下降,以进口固体废物作为主要原料的废旧物资利用企业为适应政策调整需要,将加大国内废旧物资的采购量,从而极大推动国内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增长。二、四大税收问题成为当前制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发展的瓶颈2017年被再生资源业内人士称为“政策元年”,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废旧物资回收相关政策,为回收企业规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几年,国内诸多地区相继爆发多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并且呈现出涉案企业体量大、业务广、涉案金额和税额巨大的特点。该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涉案企业生产停滞,资产被查封或扣押,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存受到重创。究其原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项抵扣不足是关键因素,并导致回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如下问题:一是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其税负过重。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个体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回收总量的8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回收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小,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2008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回收企业向生产企业销售物资时,几乎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费,回收企业的税负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多数企业的回收业务出现亏损。二是回收企业虚设交易环节,虚开发票。由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部分企业甚至采取了“买票”等违法行为,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但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票货分离”的业务模式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重点。三是上下游企业涉嫌“虚开”,企业无法隔离违法风险。由于增值税存在于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

    在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轻者暂停发票、接受税务检查,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无论以上何种情形都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四是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生产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回收环节存在众多个体人员,这些个体人员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废旧物资,形成了 “无票价”和 “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

    三、加强事前税收筹划与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助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创新发展目前,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随着社会资本的加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并购业务也将继续增加,行业集中度逐渐提升,行业规模将稳步向前发展。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中小型企业希望扩大规模、提高业绩,抑或大中型企业想要吸引投资、做大做强,都需要重视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一方面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为未来进入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诚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目前面临的税收问题,与其行业经营特点及国家的税收政策密切相关。应对税收问题,既需要国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内外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应对,尤其是在目前相关税收政策不稳定的情况下。

    因此,华税律师建议,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做到避免虚开发票的产生。其次,在诸如金三系统风险预警、税务机关协查办案等情形下,面对税务检查时,应当通过税务律师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的沟通。

    最后,对于已经进入税务行政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需及时聘请律师开展司法救济,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的证明力等角度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核心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并积极的与主办机关沟通,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借鉴有利案例的正确处理和做法,以准确的对国家税款作出保护,并同时让涉案人员承担公平合法的相应责任。